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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

2018年6月19日 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   http://www.yxzbhlswz.com/
法定不起诉有哪些情形?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,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:


(1)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,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;
  (2)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;
  (3)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;
  (4)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,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;
  (5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的;
  (6)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。
以上六种情形,有的不认为是犯罪,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,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。因此,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,对 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。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,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,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。
文章来源: 济南无罪辩护律师

律师:姚兴忠 [济南]

北京市盈科(济南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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